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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班课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示性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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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日下午2:30,经济法学院朱时敏老师应邀来到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致知楼406教室,为卓越法新复合人才培养创新实验班的同学带来一场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示性特征分析”的专题讲座。在本次讲座上,朱时敏老师对同学们长期以来对消费者权利存在的困惑与误解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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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之前,朱老师由POS机案例引入今日讲座主题,从现实事例讲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概念,即消费者的定义。又用中介买房纠纷、公司的免费咖啡纠纷及汽车购买纠纷三个小案例进一步加深了同学们对概念的印象。

朱老师以杨代宝宾利索赔案为主线,为同学们仔细讲解了消费者识别标准的三个要素:主体标准、目的标准和行为标准。申明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必须先确认主体是否符合消费者的标准,然后才能进行法律适用。朱老师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建立在民法基础之上的,消费者的某些权利是天生具有的,而非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

朱老师同时也强调了新闻报道对法律知识宣传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新闻工作者作为中立客观的第三方与法律工作者一样应当以求真求实为目的,为公众提供真相。

朱老师在本次讲座中运用多个案例,深入浅出、生动形象地给同学们讲解了知识,并希望同学们能够发散思维,多思考,多联系,不断拓宽自己的视野,避免出现专业知识上面的错误。最后,下午4:30左右,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字、图片:郝瑞琪、高歌